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领域,专业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9 人气:1次

在连云港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长达19年的执业经验。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并且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此外,他还是一名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

社会职务与荣誉

付长洋律师不仅在律所内部担任重要职务,还在多个社会机构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及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位。

多年来,付长洋律师因其出色的工作表现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司法部表彰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等。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文章插图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及裁判说理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免于牢狱实刑。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付长洋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被解除强制措施

通过这些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付长洋律师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时的专业水平和卓越能力。他的工作不仅帮助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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