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在破产纠纷领域,专业的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河南郑州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这一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个人简介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他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自1987年参加工作以来,刘学志律师先后在多个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并在2012年加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带领律所荣获多项荣誉。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的主要专业特长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还擅长结合实际案例,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多年来,刘学志律师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破产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这一经典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
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在法律界享有较高的声望,曾多次获得各种荣誉和奖项。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并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结语
在破产纠纷领域,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面临破产纠纷,不妨考虑咨询刘学志律师,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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