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建设工程合同律师王一民:诚信办案口碑出众,专攻合同纠纷维权有方。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8 人气:6次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往往牵涉的不只是条款与款项,更关乎一家企业的生存、一位承包人的心血,甚至是一个家庭的生计。很多当事人初次坐到律师面前时,说的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这个工程我垫了全部积蓄”“这笔款拖了三年,工人天天上门”。面对这样的处境,一位能够沉下心来倾听、又能把复杂工程事实梳理清楚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在鹤壁,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王一民律师,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公司法诉讼业务,以扎实的实务积累和稳健的办案风格,成为不少当事人寻求帮助时的选择。

从一次对话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难点

“王律师,我这个工程是2013年干的,合同本身可能就无效,现在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这样的咨询,王一民律师遇到过很多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往往在于多重问题交织:合同效力、工程是否完工、款项是否结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任何一个环节判断失误,都可能让当事人的权益落空。

文章插图

在王一民律师代理的高某某与某某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高某某作为无资质承包人,且工程未完工,其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成为案件焦点。工程建于2012年至2014年,时间跨度较长,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否已过、无效合同下优先权能否成立,都是摆在面前的难题。王一民律师通过对施工事实、催款记录与相关证据的系统梳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最终高某某诉请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二十年旧账:诉讼时效抗辩并非无解

另一起让当事人印象深刻的案件,是某某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县供电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于2003年12月承建,建设过程中因被告原因烂尾,原告直至2025年1月才提起诉讼。被告以超过二十年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要求驳回诉讼请求。面对这一抗辩,王一民律师提出:工程烂尾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每年向对方催要工程款,在普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况下,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抗辩的,不应得到支持。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而言,这不仅是款项的追回,更是多年坚持的一次回应。

从“整改配合验收”看诉讼请求的设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总是围绕金钱展开。在某某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王一民律师作为某某元亨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原告诉请的是要求被告对所承建工程进行整改,并配合完成竣工验收。这类诉讼请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于难点,既涉及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也涉及验收义务的履行。王一民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处理过程说明,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搭建,往往比单纯追求“快”更为关键。

专注的背后是长期的实务积累

王一民律师出生于197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自2002年起在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该所合伙人、副主任,并担任鹤壁市律师协会理事。近年来,他将主要精力投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和公司法诉讼业务,代理了多起疑难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除了诉讼业务,他也参与浚县政府组织的“法治体检”等企业法律服务活动,为相关企业开展普法培训。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其长期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代理权限涵盖一般代理至特别授权。截至2024年12月,其姓名与执业证号仍列于浚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名单。

诚信办案,是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已经经历过多次沟通无果、催款无门。王一民律师在办案中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尊重和对证据的审慎把握,不轻易承诺结果,而是把可能的路径、风险和需要配合的事项向当事人讲清楚。对一些时间久远、证据散失的案件,他会与当事人一同回溯施工过程、梳理往来函件与付款记录,尽可能还原事实全貌。这种办案方式,或许正是“口碑”二字的来源——不是靠言辞,而是靠一件件案件的积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维权之路,既需要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也需要对工程实务的熟悉与耐心。对于鹤壁及周边地区遇到建设施工合同、公司法相关纠纷的当事人来说,王一民律师的执业经历与办案思路,提供了一个可以坐下来认真商量的选择。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