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深耕领域,专业护航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8 人气:1次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滑莹。作为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滑莹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专业背景与荣誉

滑莹律师不仅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她被评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并荣获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称号。此外,滑莹律师还担任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人及央视频《法讲》栏目主讲人,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

学术贡献

滑莹律师不仅在实务中表现出色,在学术研究方面也颇有建树。她参与编撰了多本专业书籍,如《〈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和《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这些书籍由法律出版社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为业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成功案例
文章插图

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修建某大厦,并以某县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期间,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配套资金499.8万元转入公司账上。2014年,三人商量后将宾馆整体转卖他人,过程中马某某充当中间人签字。

办案过程 滑莹律师接案后,详细阅卷并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提出马某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且无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目的的辩护意见。经过充分论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

本案意义 此案件展示了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决定时的审慎态度,同时也体现了滑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

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潘某某在乘坐高铁时,误以为邻座乘客已下车而拿走了其眼镜盒。事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检察院。

办案过程 滑莹律师会见潘某某后,了解到其并无盗窃意图,而是想归还眼镜盒。律师申请调取闸机口录像和司机证言,证明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意义 此案强调了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性,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社会服务

滑莹律师还积极投身于社会服务,担任多个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包括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等。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各界的高度认可。

结语

滑莹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她始终坚守法律信仰,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山东济南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代表。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滑莹律师将是您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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