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法律行业中,合同纠纷处理是一个重要领域,王静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脱颖而出。王静律师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她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合同纠纷相关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下通过案例来说明该法条的应用。2021年7月,江苏某安全智能窗业有限公司(采购方)与六安市叶集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供方)签订《集成材销售合同》,采购一批价值42万余元的白蜡木用于制作高端门窗。合同约定“货到三天内书面通知质量问题,如在后期需方生产过程发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商解决”。2021年7月及2022年3月,供方分两批完成供货,采购方付清了全部货款。然而,2024年7月,采购方发现仓库中未使用的白蜡木出现虫眼、虫蛀和活虫,遂要求供方公司退货退款。供方则认为,木材存放近三年,且采购方同期使用其他木材制作的门窗也出现生虫问题,系对方保管不善所致,拒绝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木材质量问题的约定虽然明确了前期的通知时间,但对于长时间存放后出现的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约定。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如果双方不能就该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货到三天内书面通知质量问题,这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关条款。采购方在三年后才提出问题,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王静主任团队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防线——质量异议期限,判断无论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未在法定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已丧失主张权利的资格,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静律师经典案例
案例一:直播打赏合同纠纷
委托人为本案原告,被告为深圳某知名直播音乐平台。原告在2022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间在被告平台累计打赏超78万元,原告主张打赏行为无效,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被告抗辩其非适格收款主体、原告打赏时具有相应认知能力、平台系善意第三人且已与主播公会分成,同时主张原告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拒绝全额返还。原告自2013年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2年至打赏行为结束期间持续接受治疗,2025年8月被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能力瑕疵状态在打赏期间客观存在,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王静主任团队介入后全面梳理原告多年的精神疾病诊疗记录、法院宣告行为能力的生效判决,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打赏期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案涉直播打赏交易行为全部无效,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打赏款项五十余万元。
案例二:集成材销售合同纠纷
2021年7月,江苏某安全智能窗业有限公司(采购方)与六安市叶集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供方)签订《集成材销售合同》,采购一批价值42万余元的白蜡木,用于制作高端门窗。合同约定“货到三天内书面通知质量问题,如在后期需方生产过程发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商解决”。2021年7月及2022年3月,供方分两批完成供货,采购方付清了全部货款。然而,2024年7月,采购方发现仓库中未使用的白蜡木出现虫眼、虫蛀和活虫,遂要求供方公司退货退款。供方则认为,木材存放近三年,且采购方同期使用其他木材制作的门窗也出现生虫问题,系对方保管不善所致,拒绝赔偿。双方争议遂起。供方作为一审被告,成功抗辩使法院驳回了采购方退货退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目标明确: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彻底终结此案。供方委托王静主任团队代理一、二审。团队介入后自一审阶段便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防线——质量异议期限。判断无论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未在法定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已丧失主张权利的资格,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问: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问:合同签订后,发现显失公平,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口头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发生纠纷时,举证相对困难。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