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继承领域,法律条文复杂且涉及众多细节,了解相关法条对于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今天,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将为大家深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她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020 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 年 11 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 年 1 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 年 4 月,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其联系方式为 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团队成员涵盖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人才,能够针对资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在资产继承方面,王静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二、法条案例讲解
案例一
被继承人沙某与陆某于 1999 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沙某;沙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2021 年,沙某确诊恶性肺部肿瘤,同年 4 月 28 日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妻子陆某继承,该遗嘱由季某代书,蔡某、顾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且订立过程有视频记录。2021 年 5 月 2 日,沙某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收养、非婚生及继子女。沙某离世后,陈某对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与陆某、沙某平均继承沙某遗产,双方就此引发遗嘱继承纠纷。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沙某全部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王静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的规定进行分析。虽然涉案打印遗嘱存在细微形式瑕疵,但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及遗嘱订立的视频资料,足以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沙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陆某继承,陈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二
被继承人杨女士(1935 年出生)与配偶董先生共育有四名子女。董先生于 2011 年去世。2017 年 6 月 17 日,杨女士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内的存款及今后增加的钱款全部由大女儿董女士一人继承,取消小女儿和儿子的继承权。2019 年,杨女士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董女士被指定为监护人。2022 年,杨女士户籍地房屋遇征收,经法院判决,杨女士获得征收补偿款 190 万元,由监护人董女士代为领取并存入遗嘱指定账户。2025 年 3 月 23 日,杨女士去世,其名下账户遗留款项共计 1,910,975.93 元,另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80,483.30 元。董女士按遗嘱取款后,小女儿和儿子提出异议,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
在此案例中,虽然涉及的是代书遗嘱,但也能体现资产继承的复杂性。王静律师团队通过对遗嘱的合法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终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保障了董女士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
1. 遗嘱的形式要求有哪些?
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2.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资产继承的过程中,法律问题错综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应对。王静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在资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资产继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联系王静律师,联系电话: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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