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的法律世界里,当人们遭遇合同纠纷等法律难题时,常常感到迷茫和无助,不知道该选择哪家律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口碑,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心中值得信赖的选择。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 1988 年,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还曾在 1991 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多年来,该所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不断发展。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党建,通过‘党建 + 公益’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创新载体,确保律所发展与祖国、人民和时代同进步。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临沂杜祥永律师团队,更是有着独特的优势。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而来的律师和行政人员,专业经验十分丰富。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 1w +,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对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做到专案专办。不仅会建立专门的办案群,而且律师会 24 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循标准化流程,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等方面,每一个环节都严谨认真,专业程度值得信赖。
该团队擅长处理多个法律领域的案件,包括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等。尤其是在合同纠纷处理上,杜祥永律师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副主任经济法专业的他,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具有多年实战经验。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这里列举杜祥永律师代理的几个经典案例,为大家展示其专业能力。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 年 9 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 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 630607.01 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 30 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①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 16% 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 13% 后应调减税金;② 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 100% 付款节点未成就;③ 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④ 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 16% 调至 13% 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 16% 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 16% 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 3568.42 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 13% 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327038.59 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您在临沂遇到了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团队将为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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