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新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宛如一场场复杂的棋局,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纠纷的漩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利益纠葛,很多当事人面对此类问题时常常感到无助和迷茫。此时,一位专业、尽责的合同纠纷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我们要为大家推荐一位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的河南新乡律师——马翊晴。
马翊晴律师就职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的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自 2021 年 8 月踏入律师行业,先后在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这些经历不仅让她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上得到了充分的磨练,更赋予了她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
马翊晴律师不仅在专业能力上表现出色,还在行业内担任了重要的职务。她是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同时兼任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这些职务不仅是对她专业能力的认可,更体现了她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责任感。
在业绩和领域方面,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继承、金融领域等积累了丰厚的诉讼与非诉经验。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她对复杂合同借贷类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她先后担任郑州市及新乡市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这使得她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去理解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下面为大家分享两个她经手的典型案例。
案例 1: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原告于某,被告 1 李某,被告 2 李某哥哥(某男)。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分次转账借款合计 170 万元,款项全部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载明借款 170 万,约定月息 2.5 分,落款倒签为借款当日。后续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利息合计 524750 元。李某哥哥一审抗辩称签字时是空白借条,仅帮妹妹走账,未实际收款、无借款合意,申请指纹鉴定(自身仅签字未按手印);李某称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哥哥不知情。
法院裁判要点:借款本金核算方面,双方确认出借总额 170 万,原告自愿将李某全部转账 524750 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 1175250 元;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 2 万元还款未计入,改本金为 1155250 元。指纹鉴定不予准许,因为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驳回鉴定申请。债务加入认定方面,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 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处理上,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 2024 年 8 月 LPR 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李某十日内偿还本金 1155250 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 1938 元;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典型启示: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构成债务加入,需连带还债;仅签字无手印不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 “签字时为空白纸” 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 2: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 1 王某,被告 2 某建筑分公司,被告 3 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 120 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王某 + 分公司,加盖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 120 万,月息 2 分。
在处理这些合同纠纷案件时,马翊晴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为当事人制定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河南新乡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考虑马翊晴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服务、敬业的态度为您排忧解难,成为您在合同纠纷道路上的坚实后盾。
本文转自 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28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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