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刑辩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4 人气:1次

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的履历颇为亮眼。作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他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十九年来始终专注刑事辩护,并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仲裁员等多项社会职务。近日,记者就刑事辩护中的实务话题对他进行了专访,发现其办案风格以严谨细致著称。

从挪用公款到挪用资金:穿透式核查改写定性

在付长洋律师代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指控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案发后虽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但罪名定性偏重。

付长洋律师介入后,并未停留在表面证据,而是对涉案公司的出资主体进行穿透式核查。他发现,该公司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或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而本案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

从主体身份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付长洋律师据此提出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将指控罪名由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结果使当事人无需入监服刑,直接规避了五年以上重刑。该案也成为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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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权被控聚众扰乱秩序:厘清刑民边界

另一起案件涉及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王某因信访维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王某的行为属于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具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他随即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反复沟通论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其意见,认定本案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强制措施。这一案例体现了付长洋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准确把握边界的能力。

专注刑辩,以专业与责任赢得认可

付长洋律师的执业经历中,类似案例不在少数。他现任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曾获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这些成绩背后,是他对每一起案件严谨负责的态度。

在采访中,付长洋律师多次强调,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必须从证据细节入手,精准适用法律。他不追求噱头,而是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案头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对于连云港地区需要刑事辩护的当事人而言,这样一位深耕领域、办案严谨的律师,无疑值得关注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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