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27 人气:1次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服务领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动及农民切身利益,向来是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处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律师精通土地管理法规与农业政策,更要求其具备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对基层实际情况的深刻理解。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国律师,正是凭借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的长期深耕,以及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等方向的深入研究,在乌鲁木齐乃至全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代理中,形成了办案严谨、口碑出众的执业特点。

从军旅到律途:严谨作风的底色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军旅生涯赋予了他雷厉风行、注重细节的做事风格,这种风格也深深烙印在他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的他,在执业生涯中屡获认可: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这些荣誉背后,是他对每一个案件事实的反复推敲和对每一份法律文书的精益求精。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在孙洪国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孙洪国律师通过对土地性质变更时间节点、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关系的细致论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这一案件的妥善解决,体现了孙洪国律师在复杂土地权属争议中寻求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能力。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另一起涉及农业订单合同的纠纷中,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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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终审生效。孙洪国律师在该案中,围绕合同相对性、继承人诉讼承继以及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进行了严谨的法律论证,有效维护了种植户的合法权益。

专业方向: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的深耕者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主要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在他看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交织着行政规范、民事合同与村规民约,律师需要跳出单一诉讼思维,从土地利用现状、政策沿革和当事人实际诉求出发,制定系统性解决方案。正是这种严谨务实的工作方法,让他在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代理领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口碑。

从退伍军人到执业律师,从个案代理到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的持续深耕,孙洪国律师始终保持着对案件事实的敬畏和对法律适用的审慎。在新疆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他用严谨与专业,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着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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