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5 人气:1次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刘学志律师,作为郑州地区知名的破产纠纷专家,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刘学志律师简介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中共党员。他自1987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上,多年来,他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教育背景

1985.9—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
1989.9—1994.7,河南大学上本科。

工作经历

1987.07-2000.09 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
2000.09-2005.03 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其中 2012.09 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社会兼职及荣誉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
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二、专业特长与案例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曾成功处理过多起复杂的破产案件,帮助企业在困境中找到出路。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文章插图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
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
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放弃部分诉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 2...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还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如果您在企业破产或相关法律问题上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不妨考虑咨询刘学志律师,他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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