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注刑事领域,捍卫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5 人气:1次

在当今社会,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显得尤为重要。枣庄市的赵子龙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士。

赵子龙律师简介

赵子龙律师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赵律师已经执业十七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赵子龙律师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他在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深受客户信赖。

经典案例

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

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2026年8月7日),介入本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2026年8月7日,承办律师完成首次会见,并向委托人反馈会见情况及下一步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

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7日,周某到所面谈,承办律师告知后续注意事项并形成书面会见笔录。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文章插图
客观上,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
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
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
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获撤案处理

案情简介

邓某,男,汉族,案发时30岁,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行业。2018年10月,邓某为便于其承揽的杭州某工地施工,通过正规渠道陆续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液压油管等建筑装修工程常用器械及配件。上述物品购回后,一直存放于其家中,部分物品包装完好,尚未开封使用。邓某本人则长期在外地从事工程款清收事宜。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邓某曾购买上述物品,遂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其立案侦查。案发时,邓某正在外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了前述射钉枪、射钉弹、钉套管、射钉枪后托等物品。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邓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邓某,详细了解了其购买涉案物品的背景、用途及主观认知。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邓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且符合取保候审或适用缓刑的条件。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邓某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理由。辩护律师与承办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枪支”认定标准、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性。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邓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其行为在形式上触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低数量标准,也应综合全案情节,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对涉案物品性质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不能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
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凭客观查获的物品进行推定。
即使进入审判程序,邓某的行为依法亦符合多种从宽、从轻处罚情节,应获得司法宽宥。

结语

赵子龙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复杂的刑事案件,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他始终坚持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工作流程,精准把控案件关键节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赵子龙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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