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深耕,严谨办案,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4 人气:1次

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付长洋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还在多个社会职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个人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年限长达19年。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付长洋律师始终秉持着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他不仅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担任了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聚众赌博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张某系某彩票店经营者,日常利用自身彩票店场地,邀约亲属、朋友等熟人小范围聚集进行棋牌赌博活动。赌博参与人员均为张某固定社交圈人员,无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期间,张某偶尔会向参赌人员收取少量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食、茶水、支付场地耗材等集体开销。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介入与核心辩护思路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付长洋律师依法介入,全面查阅卷宗、核实案件事实、会见被告人。他提出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核心辩护意见。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参赌人员具有特定性,无开放性;无规模化、经营性盈利目的;无正规赌场的组织管理模式。
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以娱乐为初衷,邀约多名熟人聚众赌博,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
具备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以张某涉嫌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定制、印刷并对外销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等盗版出版物。经司法审计与侦查查实,李某累计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数量超5万份,涉案总货值金额50万余元。

核心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介入案件后,重点围绕自首情节认定展开专项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依法构成自首: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情节可依法降档量刑:结合自首情节,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将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后续适用缓刑奠定法定基础。
具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全额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自首情节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并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考量。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全部辩护观点,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文章插图

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控诉。付长洋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涉案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
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排除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因牵头联合多名养殖户反映紫菜养殖相关诉求,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侦查。

核心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主观层面:王某无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仅有维权诉求。
客观层面:本次人员聚集属于依规信访,无刑事犯罪层面扰乱秩序行为。
案件定性层面:本案属于行政、民事经济纠纷,应当排除刑事追责。

侦查机关核查认定及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王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解除对王某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得到了同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付长洋律师将继续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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