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服务领域,有一位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他就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多年来,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为众多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他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学习中专课程;随后,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他在河南大学攻读本科。毕业后,刘学志律师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职务,并于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在尉氏县司法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年3月起,刘学志律师一直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专业特长与社会兼职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他曾多次参与重大破产案件的处理,成功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利益。此外,他还担任了多个重要社会职务,包括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这些荣誉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地位,也证明了他的专业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放弃部分诉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工程款范围内向何某支付工程款18,886,212.48元;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工程款范围内向王某支付工程款4,721,553.12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不仅帮助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还为他们在法律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无论是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还是在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方面,他都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如果您在破产纠纷领域遇到问题,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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