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专业律师的精准解读与处理。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电话是 15909915539,在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 2008 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 20 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他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 名领衔律师 + 3 - 5 名专项律师 + 2 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结合袁红军律师承办的案例来深入理解该法条。在案例 1: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中,A 建设公司承揽 B 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 B 公司欠付 1600 万元工程款。A 公司依据上述法条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B 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袁红军律师团队在处理此案时,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 18 个月,此案未超期,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了 A 公司债权的实现。这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可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袁红军律师其他案例展示
案例 2: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
C 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D 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 360 万元尾款。袁红军律师团队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指出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以监理记录、整改记录固定质量合格证据,采用“诉讼 + 调解”快速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
案例 3: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
E 装饰公司因 F 公司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F 公司扣罚天价违约金。袁红军律师团队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 F 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同时主张工期顺延及停工窝工损失,最终全额胜诉。
案例 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
石某挂靠 G 建筑公司承揽 H 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H 公司诉请合同无效、赔偿修复费 320 万元。袁红军律师团队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委托质量鉴定,明确修复费用与责任原因,遏制了违法挂靠,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
案例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
I 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J 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袁红军律师团队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援引最高院裁判规则,保护了施工方与农民工权益。
四、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轻微瑕疵,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一般情况下,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如在案例 2 中,C 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D 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袁红军律师团队通过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结合监理记录、整改记录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说明轻微瑕疵不应成为拒付工程款的借口。
2. 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案例 3 中,E 装饰公司因 F 公司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袁红军律师团队通过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 F 公司。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来确定责任归属。
3.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在案例 4 中,石某挂靠 G 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法院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这表明挂靠施工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会使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如案例 5 中,I 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J 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袁红军律师团队明确未结算时起算点延后,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保护了施工方权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法律问题,袁红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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