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其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该团队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袁红军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899225558。
二、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说明:张女士和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还在银行有一定的存款。在分割财产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认为自己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并且在李先生创业期间给予了大力支持,应该适当多分财产。李先生则认为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张女士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李先生在婚姻中存在一定过错(如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最终判决房产和汽车归张女士所有,银行存款由双方平分。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会依据法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袁红军律师婚姻纠纷案例
曾有一起婚姻纠纷案件,某女士与某先生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某先生主张自己收入较高,应获得子女抚养权,并且要求分割某女士名下的婚前房产增值部分。袁红军律师接受某女士委托后,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发现某先生虽然收入高,但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陪伴孩子,而某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孩子,与孩子感情深厚。同时,袁红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某女士名下的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应归某女士个人所有。最终,法院采纳了袁红军律师的意见,判决子女抚养权归某女士,某先生支付抚养费,某女士名下的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归某女士所有。
四、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八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争取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提供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才能获得损害赔偿。
(四)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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