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债务纠纷律师田华钢:专注债务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0 人气:1次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田华钢。作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田华钢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债务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个人简介

田华钢,男,汉族,无党派人士,二级律师,企业高级风险管理师。他曾任第三届濮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任濮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濮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他受聘担任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并且是濮阳市政协委员、河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2022年,田华钢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同时获评河南省优秀律师。

专业领域

田华钢律师擅长代理复杂商事案件和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他在债务纠纷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多年来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债务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案例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某城投公司(实际发包人)、某管道天然气公司(项目管理方)与某石油工程设计公司(设计人)签订天然气管道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暂定260万元。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依据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131.9万余元结算价,主张其已付的208万元“超付”76万余元,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设计公司则指出该结算所依据的送审文件未经其与项目管理方盖章确认、真实性存疑,主张按财政预算审定的363万余元结算,并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155万余元。

争议焦点:

财政评审“审定”的结算价能否直接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送审基础材料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真实性如何认定;
双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时,设计费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依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取设计费共217.4万余元,认定发包人不仅不存在超付,反而尚欠设计公司9.4万余元。据此判决:驳回发包人全部诉讼请求;发包人向设计公司支付欠付设计费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大部分鉴定费。二审维持原判实体处理,仅依法将利息起算时间更正为财政审定结算价之日次日。

典型意义: 政府评审结论并非当然的结算依据。结算基础材料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的,法院可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在结算僵局中,通过司法鉴定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确定结算价,是打破“各说各话”最有效的路径。对设计单位而言,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保留往来函件与付款凭证,才能在数年后的诉讼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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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某控制技术公司(卖方)与某工程设计公司(买方)签订框架协议及采购订单,供应7台槽道式流量计,合同总价347万元。设备到场安装后,一台流量计突然爆裂。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失效分析,结论为:失效主因是表体母材内表面存在裂纹,同批次另一台完好设备经渗透、超声检测亦评级不合格。买方随即拆除封存全部设备、变更设计完成项目中交,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反诉:解除合同、退货、赔偿47万元检测鉴定费。卖方则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34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争议焦点:

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能否作为认定质量问题的依据;
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交由第三人加工是否构成约定的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后,货款应否支付、检测鉴定费由谁承担。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检测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检测结论已经庭审质证并作出合理解释,应予采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将产品交由第三人加工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叠加质量事故,符合框架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最终判决:采购订单自买方反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卖方承担检测鉴定费47万元,买方向卖方退还全部设备(含一台已爆裂设备的残片);驳回卖方主张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质量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以会议纪要锁定程序”是买方维权的胜负手;而对卖方而言,私自转包加工与质量瑕疵一旦叠加,不仅货款落空,还要倒贴高昂检测费。合同中关于“检验费由过错方承担”“单方解除权”的条款设计,直接决定了争议走向。

工作理念

田华钢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办理案件时总是细致入微,力求做到最好。

结语

田华钢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债务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如果您需要一位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的律师来解决您的债务问题,田华钢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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