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坤律师是中共党员,现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拥有十五年律师执业经验,为国家二级律师,兼具深厚专业素养与行业影响力: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业务导师、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还在郑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委、刑事专业委员会等平台任职,连续多年获得行业表彰。
在刑事辩护领域,赵坤律师深耕多年,专长方向覆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以及寻衅滋事、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类犯罪等多类刑事罪名的辩护案件。从业以来,他始终以“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为执业准则,先后办理大量刑事诉讼案件,通过专业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为诸多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翟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翟某因涉及故意杀人被立案,先后被采取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赵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细致观察其言行表现,了解到翟某家族存在精神病史,遂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办案机关初期认为无需鉴定并多次口头驳回的情况下,赵坤律师整理出包含会见观察到的异常表现、家族病史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多次与侦查、检察人员沟通,阐述启动鉴定对保障案件公正办理的重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结论显示翟某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翟某无罪释放。
另一则胡某某涉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曾限制律师会见,赵坤律师及时提交控告书反映阻碍会见的违法行为,顺利推进会见工作。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赵坤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围绕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指出胡某某主观上仅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无非法占有财物及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未接触案件受害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便当事人有相关有罪供述,赵坤律师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胡某某重获人身自由。
赵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注与专业,为其积累了良好的口碑,也为众多陷入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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