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赵子龙律师是一位长期扎根实务、以严谨细致著称的专业律师。作为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执业十七年来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
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赵子龙律师系中共党员,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赵子龙律师逐步形成了“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所谓精细化,是指对每一起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逐项梳理,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定性的细节;标准化,是指从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阅卷、撰写法律文书到出庭辩护,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的操作要求;可视化,则是将辩护思路、工作进展、案件节点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及家属反馈,让辩护工作看得见、可感知。这一理念贯穿于他办理的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之中。
经典案例实录
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2026年8月7日完成首次会见,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辩护人认为,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其未参与事前策划,未驾驶车辆,未直接控制车辆去向,也未实施任何殴打他人的暴力行为,唯一的具体行为是在遥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这一行为性质更接近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越界。此外,周某收取的报酬仅为1000元,与涉案6辆车的巨大价值明显不对等,足以证明其并非利益分配的核心参与者。本案起因明确指向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人员进入院落的目的是“核对车架号、寻找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特定车辆”,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权利主张属性。事后张某主动拨打110报备并预留公司联系方式,进一步佐证了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或肆意破坏秩序。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李某某案发时十九岁,系网络游戏爱好者,通过网络接触游戏外挂程序,并与他人一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取收益。据李某某陈述,其获取收益100,000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卡密继续放在网络平台售卖。2021年6月3日,该平台被查获,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母亲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了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本案证据已固定,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向某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律师从涉案程序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及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证据标准、主观认知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鲍某案发时21岁。2018年10月15日,鲍某开始接触下家,下家提供车辆牌号后要求其提供车辆抵押信息。鲍某遂联系某市某区两名交警,询问提供此类信息是否违法,交警告知其行为不违法且无人查处。此后,鲍某通过向该两名交警购买车辆抵押信息并转卖给下家的方式获取差价利益。2019年8月22日,鲍某被贵州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鲍某父亲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鲍某,详细了解了其获取信息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下家用途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鲍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主观认知、危害后果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童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基本事实为,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上述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于2025年1月接受童某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经初步研判,辩护律师与童某进行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辩护方向。基于现有证据,辩护律师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辩护空间,遂于2025年3月3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初步主张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辩护律师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
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辩护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风格与当事人评价
纵观赵子龙律师的执业轨迹,其办案风格可以概括为几个鲜明特点。其一,介入及时。在多起案件中,他均在侦查阶段即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抓住审查逮捕这一刑事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其二,论证扎实。无论是申请取保候审还是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他都注重从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证,而非泛泛而谈。其三,沟通有效。他注重与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的专业沟通,以法律意见书为基础,辅以当面交流,力求让辩护观点被充分听取。其四,策略灵活。在童某案中,他根据案件进展及时从无罪辩护转向罪轻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体现了对案件走向的准确判断。
正是这种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使赵子龙律师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口碑。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这些案例涵盖非法采矿、非法制造枪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充分体现了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精准把控、全力以赴的专业精神。每一份判决、每一纸决定书,都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实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