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在刑事辩护领域。一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枣庄市的赵子龙律师正是这样一位备受信赖的专业律师。
一、赵子龙律师简介
赵子龙律师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党员身份,拥有十七年的执业经验。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并在2008年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2009年起,赵律师取得了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开始了他的法律职业生涯。
赵律师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枣庄市律师代表。他在刑事辩护和商事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
二、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
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2026年8月7日),介入本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2026年8月7日,承办律师完成首次会见,并向委托人反馈会见情况及下一步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
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7日,周某到所面谈,承办律师告知后续注意事项并形成书面会见笔录。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客观上,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
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
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
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三、办案结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其他成功案例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经过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邢某系某省某市某山体环境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为清理工程产生的碎石,将部分石头对外销售。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邢某立案侦查。辩护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发现案件事实存在重大出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对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结语
赵子龙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商事纠纷,他都能精准把控关键节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赵子龙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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